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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新规:酒精度100以下交警可自行处理,醉酒后才停车移动不构成犯罪

imtoken官网网址 2023-01-17 05:00:52

要点:1、任何人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移动车位,或他人开车到小区门口后进入居住小区代替司机驾驶,或者驶出公共停车场,小区交由他人驾驶后,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在路上喝醉了”。

2、酒后驾驶,无上述8项加重情节,认罪悔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缓刑。酒精含量低于170mg/100ml,认​​罪悔过,没有上述加重情节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追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且没有上述加重情节,危害不严重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3、如因逃跑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血液检测,将以呼气检测结果确定酒精含量,从重处罚。

4、在“酒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会重新评估血液酒精含量。但也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酒驾”案件处理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浙高发〔2019〕151号)

为更好惩治“酒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安全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总结如下:

一、关于道路识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的规定执行,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适用的场所。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不包括住宅小区、学校校园、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通道和专用停车场。

对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醉酒移动车位,或开车到小区门口后代替司机进入小区,或开车离开公共场所后停车场或住宅区交由他人驾驶,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 >关于立案标准

关于现场查获,经呼气测醉,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中≥80mg和检疫/100ml),无论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均予以查处,由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抽取血样并进行采血酒精含量检测及时。如果达到中毒水平,则撤案。

任何人在被抓获后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醉或血样检测前故意饮酒,并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水平,将立案调查.

凡被抓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测醉试验后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抽血前逃跑者,将立案调查。

三、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经呼气测或验血,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但是,不适合紧急医疗等紧急情况。立即执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刑事拘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在刑事拘留、起诉、审判工作期间不能完成侦查的,改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法院可以对已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暂缓审理。被告人被绳之以法,中止审判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审判。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

对未被拘留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依照生效的判决、裁定拘留犯罪人,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应当收押执行。

四、诉讼证据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以下证据及相关案卷:(1)被告人供述(2)有证人可以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言)醉酒时;(3)酒精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表;(4)血液样本采集成绩单)或提取登记表;(5)由执法警察;(6)如在现场查获,被告人及其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视听资料是在查获时拍摄的;(7)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包括户口本或其他与全国公安常住人口信息库一致的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往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先前的定罪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抓获或当场故意饮酒的,以验血结果为准。呼气测试的结果将确定他的酒精含量,他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酒驾”情况下,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重新评价,除非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有误或鉴定程序有误严重违法。

五、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酒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和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类型、驾驶的道路类型、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酒驾”危险程度的因素,并在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等,回应群众关切,凸显罢工重点,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酒后驾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缓刑:(1)导致他人从轻处罚)(2)在高速公路上酒驾;(< @3)商用机动车、中型及以上机动车酒驾,或严重超载、超载、超速;(4)不具备汽车驾驶资格(有驾照的除外)已被拘留,超过驾照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照满12分未满1年);(5)明知不符合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在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行驶证时被报废的车辆;(6)在查处过程中,开走或者严重抗拒的)审查;(7)拒绝在诉讼中提起诉讼或逃跑(8)三年内因酒驾被起诉,五年内醉驾被起诉。

2.酒后驾车,无上述8种加重情节之一,认罪悔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缓刑。酒精含量低于170mg/100ml,认​​罪悔过,没有上述加重情节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追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且没有上述加重情节,危害不严重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过,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未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认罪悔改,酒精含量低于20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的,不予追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如果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危害不大,可以认为情节显着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况。机动车酒后驾驶,未依照前款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驾显著轻微不予立案,五年内不得更换。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需要撤诉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酒驾”案件诉讼证据要求立案,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撤回,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暂停机动车驾驶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年或十年内不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交通事故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定罪,不予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醉驾显著轻微不予立案,依照数条并罚的规定处罚。犯罪。

6。 “酒驾”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严格以证据为依据,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强迫他人“酒驾”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7。以“酒后驾车”罪并处以罚款,以拘留一个月,罚款2000元计算,累加。

8。 “酒驾”犯罪分子有立功的,适用缓刑的标准不作相应变更。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免于处罚。

六、补充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酒驾”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做到辖区内案件办案平稳,量刑基本平衡,办案社会效果得到保障。

要控制酒后驾车,就要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KTV、饭店等在门口进行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示,严禁酒后驾车。法制宣传起到惩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车的发生。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大对酒后无照驾驶、酒后吊销驾驶执照、吊销驾驶执照、禁止再驾驶等行为的取缔。 - 在驾驶执照被暂时吊销或吊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时获得终身驾驶执照。机动车查处。

本摘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会议纪要印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得按照本纪要修改。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监督司法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秘书长办公室、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省人大纪委、省监察委、省政法委、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厅2019年10月8日发布

醉驾新规:酒精100以下公安可自行处理,醉酒后只停车挪车的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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